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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技发展“十三五”规划》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7-01-12 15:31:00 来源:

 

 

吉林省科技发展“十三五”规划政策解读

 

一、编制依据

《吉林省科技发展“十三五”规划》主要编制依据:

1、《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 

2、《“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 

3、《吉林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

4、《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

5、此外,还参考了《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市场导向机制促进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奖励的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吉林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等文件。

二、相关条款解读

1、 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奖励机制和保险补偿机制,

解读:该条款是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2016年7月26日中共吉林省委十届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第12条制定的,原文为“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激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和“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奖励机制和保险补偿机制”。

2、建立向企业征集科技创新研究项目的制度,作为政府科技创新研究课题重要组成部分列入研究计划。鼓励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企业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高校院所兼职,享有与高校教师同等的招收研究生、申报课题等权利。推动国有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完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激励办法,加大创新转型考核权重,对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视同利润。

解读:该条款是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2016年7月26日中共吉林省委十届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第21条,与原文一致。

3、支持重点省属高校向创新型大学发展,并积极推进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变,

解读:该条款是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2016年7月26日中共吉林省委十届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第15条,与原文一致。

4、重点推进长吉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长春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长春北湖科技园等一批科技创新产业园建设,

解读:该条款是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2016年7月26日中共吉林省委十届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第14条,与原文一致。

5、对孵化器合作共建或自建专业特色公共服务平台,按孵化器自身投入经费的50%予以补助;鼓励各类资本通过股权投资等形式参与孵化器建设,支持孵化器引入金融、担保、风险投资机构设立创业种子资金;

解读:“鼓励孵化器合作共建或自建专业和特色公共服务平台,按平台建设年度投入费用的50%给予补贴”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2012年),“鼓励各类资本通过股权投资等形式参与孵化器建设,支持孵化器引入金融、担保、风险投资机构设立创业种子资金”依据《吉林省科技厅:鼓励企业组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http://mt.sohu.com/20151211/n430842418.shtml)等。

6、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舟桥”机制,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单位领导按规定流程规范运作,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不能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发生变化而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的责任。引导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混合所有制,可通过奖励等办法,将部分股权、知识产权等让渡给科技人员。

解读:该条款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2016年7月26日中共吉林省委十届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第27条,与原文一致。

7、 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前提下,在岗和离岗创业,或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兼薪;离岗创办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在三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积极落实国家关于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积极争取进一步完善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法。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将职务发明成果在本省转化所获净收益(或成果形成股权、股权收益),以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团队)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奖励比例上不封顶。

解读:该条款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2016年7月26日中共吉林省委十届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第28条,与原文一致。

8、鼓励省内外高校院所高层次人才经本单位同意后到企业任职或兼职,选聘优秀科技企业家到高校担任“产业教授”,积极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

解读:该条款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48号)第11条,与原文一致。

9、对纳入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外籍人才来吉林签证、居留放宽条件,简化程序,落实相关待遇。

解读:该条款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2016年7月26日中共吉林省委十届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第29条,与原文一致。

10、推进高校、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分类评价,实施绩效评价,把技术转移和科研成果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纳入评价指标,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完善人才评价制度,推行第三方评价,探索建立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多方参与的评价机制,拓展社会化、专业化、国际化评价渠道。对在科技创新工作中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科研人员,可打破学历、任职资历要求,破格晋升职称,实施以科技创新成果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在职称评定和绩效分配中的权重系数。

解读:该条款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2016年7月26日中共吉林省委十届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第31条,与原文一致。

11、全面清理、调整与创新创业相关的审批、认证、收费、评奖事项,将保留事项向社会公布。

解读:该条款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2016年7月26日中共吉林省委十届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第17条,与原文一致。

12、深化成果管理制度改革,赋予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权,除事关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

解读:该条款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2016年7月26日中共吉林省委十届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第20条,与原文一致。

13、赋予科研单位、高校更大的科研经费支配权、更大的资源调动权,下放科研项目部分经费预算调整审批权,提高科研间接经费比重,不设劳务费用比例限制。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最终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推动建立符合科研规律、有利于调动和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鼓励创新和多出成果的科研经费使用及监管机制,探索科研单位、高校领导干部正职任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股权的代持制度。

解读:该条款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2016年7月26日中共吉林省委十届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第19条,与原文一致。

14、推进有条件的科研院所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支持人才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解读:该条款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2016年7月26日中共吉林省委十届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第23条,与原文一致。

15、组织《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专利条例》等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解读:该条款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2016年7月26日中共吉林省委十届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第33条,与原文一致。

16、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支持银行探索股权投资与信贷投放相结合的模式,为科技创新提供组合金融服务。探索成立专门服务科技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再担保机构,鼓励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支持和引导民间资金创立各类风险投资基金,建立从实验研究、中试到生产的全过程科技创新融资模式。推进省内区域性股权等交易市场建设,向符合条件的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股权登记托管、产权交易、知识产权登记评估质押等服务,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海外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或挂牌。

解读:该条款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2016年7月26日中共吉林省委十届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第36条、37条,与原文一致。

17、依托东博会等平台,积极吸引和鼓励外商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支持跨国公司在吉林设立研发中心,实现引资、引智、引技相结合。

解读:该条款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2016年7月26日中共吉林省委十届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第40条,与原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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