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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4-25 22:12:00 来源:
 

各市(州)、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我厅制定的吉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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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6日 

 

 

 

         吉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健康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省科技型创业企业 成长的良好环境,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依据《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和《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吉科计字〔2012〕153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对全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认定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条件

第四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两类,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吉林省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且正常运营 1 年以上。

2.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研发、试制场地,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以及政策、法律、人力资源、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3.投资总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 2/3 以上。

4.组织领导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 70%以上(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要配备一定数量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5.有在孵企业 20 家(专业孵化器10 家)以上。

6.累计毕业企业在 5 家以上或1家以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上市企业;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 300 个以上的就业岗位。

7.自身拥有 200 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8.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除应具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般功能外,还须设有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等能力。

第五条 省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吉林省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2.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 800平方米以上,其中开放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设有开放的加工车间(实验空间)、交流空间、培训空间和项目路演场地。

3.服务功能特色鲜明,具备以下主要服务能力:

(1)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专业服务。能够围绕本地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行业社交网络、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及产业链资源支持,将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在一起,实现创新创业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

(2)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投融资服务。能够聚集天使投资人、投资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优质的投融资服务。

(3)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培训辅导服务。以提升创新创业者的综合能力为目标,充分利用丰富的人脉资源,邀请知名企业家、创投专家、行业专家等作为创业导师,对创新创业者进行创业教育和辅导。

(4)能够为创客提供全方位服务。能够满足创客群体个性化需求,为创客群体提供实验、加工、设计辅导、供应链管理服务和互联网开源硬件平台,帮助创客群体将奇思妙想和创意转化为现实产品。

(5)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媒体宣传服务。由面向创业企业的媒体创办,利用媒体宣传的优势为创新创业者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宣传、包装、推广、信息等服务。

4.机构设置合理,组织领导得力,管理规范,制度完备,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 70%以上,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各种孵化服务统计数据齐全。

第六条 孵化器入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4.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纳入省级以上各类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创办领办的企业和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6.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7.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第七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被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被吉林省认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

2.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3.被同行业集团公司兼并或收购。

第三章 评 审

  第八条 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遵照下列程序:

1.申报。符合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按照每年省科学技术厅印发的《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指南》规定的时间,自行在《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填写申报材料,并向单位注册地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推荐申请。

2.推荐。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后,在《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将审查合格的申报单位申报材料推荐提交,同时出具推荐文件报省科学技术厅。

3.评审。由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依据认定条件,采取网上审阅申报材料和听取申报单位答辩相结合的形式,在《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评分。

4.认定。根据专家评分结果,按照分数由高到低原则,由省科学技术厅党组确定吉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名单,并发文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同时发放吉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标牌和证书。

第四章 扶 持

第九条 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采取后补助的形式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十条  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自建或合作共建专业特色公共服务平台,经专家评审,采取后补助的形式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组织申报的创新创业资金及大学生创业资金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施动态管理,省科学技术厅将定期组织考核评估,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档,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D的给予摘牌并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予以通报,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同时对在创新、创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日常监管帮扶工作由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每年分别向省级主管部门上报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原《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吉科火字[2008]62号)废止,按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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