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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体育投注官网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6-11-09 15:02:00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财务制度,进一步规范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推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具体要求,结合科学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规范各项财务支出,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条 365bet体育投注官网科研条件与财务处负责对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编审、资金安排、决算审核和财务监管等财务管理工作。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具有财务职能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五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各单位保证财务核算质量,要加强从事财务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原则上财务人员每年要参加不少于两次业务和政策法规方面的培训学习。同时要建立科学合理审批制度,规范财务审批和财务核算程序,建立层层负责的财务管理机制,执行党政主要负责人五不直接管工作要求。

       
第六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七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国家对科学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九条 单位预算应当在单位负责人主持下,由财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单位预算编制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及时分解、落实,明确单位内部预算执行责任,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第十条 决算是指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直属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其中,事业收入包括:科研收入、技术收入、学术活动收入、科普活动收入、试制产品收入、教学活动收入。

第十二条 单位组织收入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规定,来源合法;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非税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设账外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是指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单位规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单位从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对于不同来源的科研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要求进行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违反规定转拨资金,不得虚列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务卡管理按照《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库〔2008419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吉财库〔2012247号)执行,严控现金使用。

第十七条 差旅费管理

(一)标准

1、出差人员要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乘坐火车的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轮船的二等舱,飞机的经济舱。其余人员乘坐火车的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的三等舱,飞机的经济舱。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住宿标准:出差人员可以选择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省外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住宿费标准(吉财党群【2016323号)执行;省内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住宿费标准(吉财党群【2015904号)执行。

3、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用于补助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本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补助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时,出席会议的公务费用要附会议、培训正式通知和与通知相符的合理财务票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的公务费用要有考察调研的提纲和方案,邀请函和回执,考察调研报告和相应财务票据;报销票据时间地点应与出差依据相一致,否则不予报销。支出的报销凭证需开具正式发票,与单位名称不符的票据不予报销。严禁公款旅游。

(三)其他相关规定按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号)及《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吉财行〔2015864号)执行。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费用管理

(一)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单位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党的十八大以来中纪委和省纪委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接待费严格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批复下达的控制数管理,接待费报销必须有财务票据、接待方案、相关负责人审签的接待清单和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是指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其中,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按照《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规定执行。文物、陈列品、图书、档案和动植物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单位支出。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于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相关规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报请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不得违规进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取的房屋租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学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使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负债是指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合同预收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限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对借入款项应当按时清偿;对合同预收款项在合同完成或者阶段性完成后及时结转为收入;对应付款项,应当按时清付;对各项应缴税费,应当依据国家法律制度计缴。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八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一条 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 单位财务清算期间,应当在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机构。财务清算机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财务清算意见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务清算机构妥善处理单位各项遗留问题。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转为企业管理的单位,其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撤销的单位,全部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分立的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九章 内部控制

第三十四条 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内部控制部门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规定,建立内部控制机制,成立内部控制领导小组,落实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建设项目以及合同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环节,规避风险。

第十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三十七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厅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开展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章

  第四十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365bet体育投注官网科研条件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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